资源税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资源税。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并按现行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摘自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
二、西气东输项目暂不征收资源税
西气东输项目上游开采天然气中外合作区块缴纳矿区使用费,暂不缴纳资源税。(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11号)
三、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自2006年7月1日起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5号)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1、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
2、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
3、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4、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维持不变,仍分别按每吨20元和12元征收。
5、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摘自财税〔2007〕11号)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摘自财税〔2007〕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