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1、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3、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关于个人互换住房的征免税问题
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该通知规定的适用范围,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地产的行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存量房地产的,不适用此规定。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自2007年8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