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期纳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0]第36号    发文单位: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税局    发文日期:2010-7-1 22:54:05    点击:0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按期纳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全民创业热情,鼓励个体经济发展,推动城乡就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自2010年7月1日起,全省个体经营者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六月九日

(发文字号:豫财税政[2010]36号)

打印】【关闭